被处罚单位: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行流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汪某峰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0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新村部及文化广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4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颍泉区行流镇行流行政村付庄土地2688.2平方米建新村部和文化广场(其中耕地1390.8平方米,坑塘825平方米,村庄用地472.4平方米),新建建筑物971.7平方米、硬化路面1663.2平方米;所占土地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面积472.4平方米,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41.7平方米,硬化路面283.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面积2215.8平方米,地上新建的建筑物630平方米,硬化路面1379.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等证据佐证。
我局已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688.2平方米;
2.没收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41.7平方米及硬化路面283.8平方米;
3.限十五日内拆除其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630平方米及硬化路面1379.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4.处以33836元的罚款(其中对非法占用的耕地1390.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20862元;对非法占用的非耕地1297.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297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户名:颍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0043579835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限十五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闫西强
电 话:0558-2172526
地 址:阜阳市规划展示馆4楼
2021年1月20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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