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
2008-09-06 12:56:41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区政办  浏览次数:15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国务院、省、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规定的贯彻实施。
    2、贯彻落实全市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目标和中长期调控计划及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和调控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价格。
    3、研究拟定有关价格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地方定价目录;指导全区价格行政复议工作和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和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价格公告制度。
    4、研究制定价格改革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和调整区级管理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指导。
    5、负责价格异常波动时,启动《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组织实施价格调控,平抑市场价格。
    6、负责管理国家行政机关收费;负责管理重要的公益性、公用事业价格;实施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治理乱收费。
    7、负责全区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处重大的价格违法案件。
    8、负责价格监测,建立健全全区价格监测体系、价格信息网络,指导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9、负责主要工农产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监审。
    10、负责全区价格鉴证、价格认证、涉案物品估价和复核裁定工作的管理,审核和管理估价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价格咨询服务工作。
    11、指导、监督全区的价格管理工作;培训基层和企业物价人员,指导企业用好定价权和建立内部价格约束机制;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负责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12、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下设机构
(一)价格认证中心
    1、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2、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3、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4、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5、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二)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在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价格法规政策进行检查。其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法规。
    2、监督中央和地方各项价格政策、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确保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
    3、监督中央和地方各项价格政策、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确保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
    4、监督执行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及国家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和工农产品价格、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5、依法监督检查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6、指导本地区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展价格自查工作,并指导健全价格申报制度,加强内部价格管理。
    7、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群众性、街道、职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8、对本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商品的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9、建立健全价格监督检查网络,规范价格行为。
    10、健全和完善价格监督检查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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