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2、开展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民族理论、政策和全区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
3、参与全区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制定,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指导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各项社会事业。
4、办理和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5、掌握全区民族成份情况,负责民族成份的认证工作。
6、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7、协助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方面的涉外事务。
8、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督促检查宗教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9、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信教群众的正常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服务。
10、了解国内宗教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掌握全区各种宗教的情况和动态,分析研究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11、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充分发挥其桥梁作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指导宗教团体搞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管理。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政治安排工作。
12、对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和促进宗教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13、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往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14、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15、对政府拨给的寺观教堂维修费提出分配意见,并对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16、承办区政府、市民委(宗教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高2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协助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务、文电处理、信息及档案、保密、人事、财务、保卫、离退休人员服务、公务接待、信访及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学习、参观、考察团组。
(二)民族股(宗教股)
参与研究制定城乡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的有关政策、规划,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与分析;开展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推荐、培养工作;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提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分配意见,并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办理全区宗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加强对有关全区性宗教团体的指导,参与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各类培训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检查督促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办理各宗教对外交往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和地区处理外事工作中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提出寺观教堂维修费的分配意见,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