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基本标准、建立劳动保障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管理和指导职能。
(三)研究拟定促进城乡劳动就业的基本政策、措施;编制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拟定并监督实施;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展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贯彻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依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维护劳动力预备制度。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划和配套措施;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综合管理全区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工作;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突发性事件。
(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及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劳动保障改革。
(七)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对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
(八)研究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调控措施;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的有关政策。
(九)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及时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1、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股室的工作关系;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起草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机要档案、保卫、保密、信访、计划生育和综治等工作;负责汇集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局属二级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及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社会保险股
组织实施全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组织拟订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中的违纪案件;实施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市局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等工作。
3、劳动工资和仲裁股
研究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政策,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组织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突出事件;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障保护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管理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4、法规监督股
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处理行政争议案件,负责依法行政的执行监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宣传、咨询工作;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查处,参与查处重大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案件,负责区直企业的年审工作。
5、就业培训管理股
负责全区城乡劳动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措施的拟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负责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工作;研究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安置政策和措施;负责全区就业再就业及就业服务信息统计工作。拟定全区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全区社会培训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贯彻落实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实施技师、高级技师评比工作;负责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和各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前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