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市纪委、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区委、区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监察部门和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级政府颁发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镇(办事处)党的组织和区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
(五)负责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政风建设和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规定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全区性政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专项治理;查处政风建设及纠风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六)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对全区党的纪检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政策研究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全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
(八)对区政府各部门和镇(办事处)制定的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区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和各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镇(办事处)纪委、监察室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区纪委、区监察局派驻区直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主要负责人的提名、考察,并提出调整、交流和任免意见,审核区直有关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干部人选。
(十)承办市纪委、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组织管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室工作关系,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综合、分析全区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处理日常纪检监察业务,组织起草拟定工作计划、报告和有关文件;负责区纪委常委会、全委会及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组织办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有关纪检、监察的建议、提案;负责与党风党纪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的联络;督促检查区委、区纪委领导批办件、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承担文电运转处理、机要通信、办公自动化、文书档案、信息编发、保密、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事务、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委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任免、奖惩、考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考察了解,提出交流和任免意见;指导和协调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工作。
(二)宣教研究室
负责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新闻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宣传教育;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理论研究和有关工作问题的调查研究,为领导提供调研及法规资料服务;拟定全区纪检、监察的政策规定,承办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的修改工作;负责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政策研究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指导和协调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党风廉政建设室
负责综合分析全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检查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专项治理突出问题;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参与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日常工作。
(四)执法监察一室
监督、检查全区各单位、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组织开展全区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查处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参加区政府和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等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五)执法监察二室(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
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提高行政效能,依法依纪解决企业、投资者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投诉问题,改革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对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投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情况综合;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全区投资环境形势和有关问题。
(六)信访室(区监察局举报中心)
承办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初核重要的举报案件;调查了解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综合反映重要信访信息;督促、催办转交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承办的信访件;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信访件。
(七)纪检监察室
负责承办同级党委或成员案件的初核和干管权限范围内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核实、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及镇、办事处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协调指导所辖单位和部门的案件查处工作。负责案件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区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的综合分析及有关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八)案件审理室
负责审理区纪委、区监察局检查处理的案件和区委、区政府或市纪委、监察局批办的党纪政纪案件;受理有关的复议、申诉、复审、复查案件;承办区监察局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负责办理由区政府、区监察局给予行政处分的解除手续;负责审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党政纪案件。
(九)纠正不正之风室(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组织开展市政府纠风办和区委、区政府部署的纠风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全区行风建设和行风评议工作;负责纠正和查处纠风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违纪违规案件;承办区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