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局
2008-09-06 11:53:35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区政办  浏览次数:35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参与制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
(三)对全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及污染防治的监管。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区政府提出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和新建各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乡镇办事处污染纠纷,参与处理跨地区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和协调全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行动。
(六)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全区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排污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参与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环境统计、信息工作;配合参与市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的建设;配合参与市环境质量监测和全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1、办公室
协助处理局机关行政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股室工作关系,拟定局机关工作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统计、信息、年鉴、会议的组织、文秘、档案、信访、保密、治安、计生、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行政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以及各类会计报表;负责联系区政府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监督管理机关与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工作;指导全区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提出建议与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参与拟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环境保护内容。
2、污染控制股
拟定和组织实施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停产整治和达标排放等管理制度,组织功能区规划,组织拟定和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协调解决各乡、镇、办事处污染纠纷以及参与处理跨地区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组织办理人大、政协的提案、议案及建议;处理有关环境保护的群众来信来访;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并协调组织城市(颍泉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参与工业企业的检查评比和升级评审工作,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网络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区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工作,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负责核设施的安全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管理与处置工作。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区级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投资计划与排污费使用计划;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基本建设与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3、监督管理股(自然生态保护股)
拟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指导全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根据辖区内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建设项目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协助国家环保总局、省、市环保局做好大型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承担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生态保护的政策和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实施全区自然保护区规划和建设规范,拟定并组织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提出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新建各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监督管理省级、市级、区级自然保护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珍稀濒危动植物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
4、宣教法规股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并指导全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负责普法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组织全区环境保护先进的评选、奖励以及全市、全省、全国和国际相关环境奖的推荐工作;研究拟定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承办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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