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
办理方式:在出生登记业务中办理
(一)新生婴儿入户(新生儿的常住户口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1、所需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复印件;
(2)《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户口管理单位或村(居)证明。
2、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计划外生育子女、非婚生子女和中国公民在境外出生的子女办理户口登记时,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所长审批后办理)。
派出所每月将新生婴儿入户情况报区局政治处。
(二)收养登记
1、所需材料:
(1)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请;
(2)《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及其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户口管理单位或村(居)证明。
2、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无《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所长审批后办理)。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经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须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收养人应领取《收养证》;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购房入户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公安窗口受理(不予办理的书面说明理由;材料不齐一次性书面告知)→区公安局审批→公安窗口发证。
申报材料:
1、购房人申请报告;
2、迁入人户籍证明;
3、《结婚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子女由乡镇、街道办出具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4、《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服务期限:工作日即办
收费标准:户口簿,6元/证;准迁证,2元/证。
户籍补录
办理方式:在户口补录业务中办理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漏录的
1、所需材料:
(1)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
(2)打印补录审批表。
2、办理程序:报区局审批。
(二)居民持有《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漏录的
1、所需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申请;
(2)户口管理单位或村(居)证明;
(3)《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对当事人的问话及旁证材料;
(5)打印补录审批表。
2、办理程序:报区局审批。
(三)居民没有原始户籍凭证的
1、所需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申请;
(2)户口管理单位或村(居)证明;
(3)对当事人的问话及旁证材料;
(4)打印补录审批表。
2、办理程序:报区局审批。
恢复户口
办理方式:在迁入业务中办理
(一)出国出境人员
取消出国、出境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1、所需材料:
(1)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凭外交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即可办理;
(2)以往已经注销户口的,若要恢复户口,凭中国签发的有效护照与健康证明书、出入境管理部门恢复入户通知书办理。
2、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
(二)劳改、劳教人员
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1、所需材料:
(1)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入户的,凭刑满释放证、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
(2)配偶在我区或本人未婚、父母户口在我区异地迁入的,凭本人申请、刑满释放证、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及乡、镇街道相关证明。
2、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所长审批后办理)。
死亡注销
办理方式:在死亡业务中办理
1、所需材料:
(1)正常死亡:凭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2)非正常死亡:凭死者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申报、相关部门证明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
2、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
分户、立户
1、所需材料:
(1)房产证明;
(2)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证明材料;
(3)相关证明和民警调查材料。
2、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共立一户或分别立户;因征地、拆迁等原因经区公安局决定户口冻结地区、夫妻关系、未成年子女等不予分户。
户口迁移
办理方式:在迁入业务中办理
(一)区内直系亲属投靠
1、所需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申请;
(2)夫妻关系的凭《结婚证》及其复印件、父母和子女关系凭《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复印件或原籍村(居)和乡(镇)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
(3)户口管理单位或村(居)证明。
2、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不得改变户口性质)。
(二)区外直系亲属投靠
1、所需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申请;
(2)户籍证明;
(3)夫妻投靠的凭《结婚证》、子女投靠父母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原籍村(居)委会和乡、镇亲属关系证明;老人投靠子女凭原籍村(居)和乡(镇)亲属关系证明;
(4)户口管理单位或村(居)证明。
2、办理程序:经区局审核开具准迁证后办理。
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是成年人,且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必须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改变户口性质。
(三)直系亲属投靠农转非
1、所需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申请;
(2)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夫妻投靠的凭《结婚证》、子女投靠父母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原籍村(居)和乡(镇)亲属关系证明;老人投靠子女凭原籍村(居)和乡(镇)亲属关系证明;
(4)户口管理单位或村(居)证明。
2、办理程序:报区局审批后办理(区外户口须开具准迁证)。
(四)旁系亲属投靠禁止办理
(五)离退休人员回原单位或回原籍
1、所需材料:
(1)凭区离退休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接收安置函及其复印件;
(2)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管理单位或村(居)证明;
(3)本人和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
2、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离退休人员回农村的,不得改变户籍性质,区外户口须开具准迁证)。
(六)录用公务员、招工、顶替及公务员、职工工作调动
1、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和单位证明;
(2)区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录用、招聘证明;
(3)区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及其复印件、接收证明,垂直领导的单位和部门须有省一级单位的调令及其复印件;
(4)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2、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区外户口须开具准迁证)。
居民申领换发二代证流程
(1)二代证申领。由居民持本人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未办一代证或16周岁以下的居民无此证件,下同)、户口簿,到派出所领取《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人像采集。居民凭《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二代证照片采集单》,到二代证人像采集点拍照。照相点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二代证照片采集单》上加盖印章,并连同二代证照片交给居民。
(3)审核确认。已经拍照的居民持《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二代证照片采集单》、二代证照片、一代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证窗口办理申领手续。经内勤民警审核相关信息无误,粘贴刚采集的二代证照片两张,居民对照《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确认无误签字,填写联系电话,缴纳制证费(首次换发二代证20元,丢失损坏二次制作40元,发票由省财政厅统一制作)。民警剪下《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制证定额发票交给居民,作为领证依据。
(4)领取二代证。居民在规定的领证时间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户口簿、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证窗口办理领取二代证手续,并缴销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退伍军人入户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
数量及方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条件:经市政府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安置的退伍军人。
申请材料:
(一)市政府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复退军人入户介绍信(以下简称介绍信)(原件1份);
(二)退伍军人入户指标卡(原件1份);
(三)《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四)本市兵源的还须提供原户口簿或原户口注销证明或底册(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决定机关: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科。
程序:区公安分局接到退伍军人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在介绍信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申请人持已签署同意入户意见的介绍信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时限:当场核准,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