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2008-08-31 14:39:46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区政办  浏览次数:76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服务对象:本辖区的男、女各一方
男方满22 周岁,女方满20 周岁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结婚所需证明材料:男女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男女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两人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 张
离婚所需证明材料:
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双方应持有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及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手续齐全,即时予以登记、发证。
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补办结婚证:申请补办结婚证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婚姻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9号,婚姻登记收取工本费9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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